依據內政部108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712050132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本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