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113年6月28日府社幼一字第1132641032號函修正第2點 )

  • 發布單位:雲林縣麥寮鄉戶政事務所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本次修正本要點第二點,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本縣三個月以上,修正為八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