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駐日本代表處以上開114年7月11日函略以,日本國民兼有他國國籍申請脫離日本國籍,依日本國籍法第13條規定,須向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或駐外館處提出申請國籍脫離,經審查後取得受理證明書。日本法務省自111年8月起,已透過「法務省民事局第一課長回答」及「法務省國籍相關Q&A」等指導各法務局及地方法務局應受理臺日雙籍人士之國籍脫離並核發受理證明書。東京法務局認為自我國國籍法修正後,原日籍者獲准歸化至喪失日籍前可視為雙重國籍狀態,可向日本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或駐外館處提交「國籍離脫屆」以保有臺灣國籍。
二、審酌我國及日本均採單一國籍制,依上開駐日本代表處114年7月11日函意旨,日籍人士歸化我國籍者可依法辦理「國籍脫離」,取得受理證明書,並依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逾期未提出喪失原屬國籍證明者,本部即依國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另有關前已歸化我國國籍之日籍人士,倘已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提出不受理證明書,並經本部核備在案者,考量渠等並無國籍法第19條規定應予撤銷之情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維護國籍身分安定性,已取得之歸化許可,不予撤銷。
四、有關日本政府辦理其國民喪失國籍法規依據、行政程序及所需作業時間一覽表,請至戶政資訊系統「文件管理/全國共用文件/國籍行政專區/各國政府辦理其國民喪失國籍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