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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宣導】有關社會住宅承租人申請遷入登記應備文件疑義1案。

  • 發布單位:麥寮戶政

內政部115年月12日台內戶字1150242135號函:

一、  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555日北市民戶字第1156015790號函。

二、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住都中心)函請所屬戶政事務所協助社會住宅承租人,於渠等憑租賃契約書辦理遷入登記時,得佐以稅捐稽徵處免徵房屋稅公文函暨所附附件,作為渠等申請遷徙登記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前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免徵房屋稅公文函暨其附件」究應認定為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中何種文件容有疑義,爰報請本部釋示。又類此遷入社會住宅案件,近期本部曾分別接獲桃園市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來電反映,所屬戶政事務所亦接獲國家住都中心公函,先予敘明。

三、  本案經檢視國家住都中心提供社會住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之產權證明,雖皆為地方稅捐機關免徵房屋稅公文函,惟各地方稅捐機關函所附附件卻不盡相同,部分戶政事務所係收到稅捐機關自製房屋清單、部分戶政事務所係收到房屋現值核定表、部分戶政事務所係收到建築改良物標示清冊及稅籍證明

四、   鑑於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基礎,為避免類此社會住宅承租人無法備齊單獨立戶證明文件,致使戶政事務所須個案採居住查實,且社會住宅戶數動輒百戶甚至千戶,後續同戶內可能又有他人遷入,逐案查實勢造成戶政機關人力負荷,且按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備註五之說明「該表所列提證文件為例示性規定,申請人提憑表中未列之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證明文件可予受理。」是以,有關地方稅捐機關免徵房屋稅公文函暨其附件雖非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例示之文件,惟其整份文件如經戶政事務所審認,可明確知悉該建物各門牌地址及房屋所有權人者,尚得作為承租人申請遷入社會住宅應併附所有權證明文件